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教职工奖励性业绩津贴分配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院全体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配原则及考核流程
第一条 奖励性业绩津贴的组成
1、奖励性业绩津贴由二部分组成:提前预发部分津贴(下简称“预发津贴”)和年终奖励部分津贴(下简称“年终津贴”)。
2教师如果完成学院额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视为绩效考核合格,将发放预发津贴(按奖励性绩效津贴总额的60%发放);如果在此基础上,对学院发展做出了额外的贡献,将依据相关办法发放年终津贴。
3、教师如果没有完成学院额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将视为绩效考核不合格,将从已发放的预发津贴里按比例扣除一定的绩效津贴。
第二条 分配的基本原则
教师奖励性业绩津贴与其工作量完成情况挂钩;管理岗人员奖励性津贴发放与其岗位考核实际情况相结合;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人员奖励性津贴发放与其岗位考核实际情况相结合。
第三条 工作绩效考核流程
1、教师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考核:此项考核由各系教师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考核小组进行评价、公示,学院教学办公室汇总,学院教师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具体数据统计办法按照《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教师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2、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量,由教师个人向所在系申报、复审,学院教学办公室汇总;教师教学效果相关数据,由学院教学办公室定期采集,直接提供。以上考核结果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具体数据统计按照《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与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3、教师科研业绩考核:科研工作量由科研团队按教师个人所完成科研工作情况向学院申报,不属于任何科研团队的教师直接向学院申报,由学院科研办公室汇总,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具体数据统计按照《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4、学生工作绩效考核:由各班主任自行申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具体书记统计按照《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班主任工作职责及学生工作津贴发放暂行办法》执行。
5、管理岗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管理岗及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由学院办公室汇总。
6、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管理岗及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由学院实验管理办公室汇总。
7、所有工作量将在公示无误后,统一由学院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发放。
第二章 预发津贴的计算与发放
第四条教职工岗位分数的分配标准
岗位类别
| 岗位名称
| 岗位分数
|
教师
专业技术人员
| 教授(2级)
| 421
|
教授(3级)
| 388
|
教授(4级)
| 355
|
副教授(5级)
| 322
|
副教授(6级)
| 288
|
副教授(7级)
| 255
|
讲师(8级)
| 233
|
讲师(9级)
| 211
|
讲师(10级)
| 189
|
助教(11/12/13级)
| 144
|
管理人员
| 正处
| 330
|
副处
| 270
|
正科
| 220
|
副科
| 170
|
科员
| 130
|
非教师
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实验师(5级)
| 290
|
高级实验师(6级)
| 260
|
高级实验师(7级)
| 230
|
实验师(8级)
| 210
|
实验师(9级)
| 190
|
实验师(10级)
| 170
|
助理实验师(11/12/13级)
| 130
|
第五条 岗位分值 岗位分值=预发津贴/全体在岗教职工岗位分数总和,岗位分值每年根据学校分配给我院奖励绩效总额确定。
第六条 考核办法
1、根据学校文件规定,预发津贴根据在岗教职工的工作情况,一月一统计,按月造册报送人事处,随每月发放,但是实行年终一次性考核。如果教师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将按比例追回已发放津贴。具体追回办法如下:
(1)追回津贴比例系数(Z):教学工作业绩占40%,科研工作业绩占40%,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占20%。
(2)工作未完成系数(W):1—[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或排名居后4%的考核得分) / 学院额定的工作量(或排名最低的合格分数)]
(3)追回津贴计算办法:W×Z×每月预发津贴×12个月
2、教师的预发津贴将视其完成工作的情况,由学院考核领导工作小组审核后发放;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预发津贴将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发放。
3、病假、休假、进修、访学人员请假超过1个月,在批假时间内暂停发放预发津贴,如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按规定时间返校将按脱岗处理,完成的具体工作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年终核发。
5、有以下处理结果者,停发相应预发津贴:
(1)受通报批评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3;
(2)受警告处分者,停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受记过处分者,停发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者,停发18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6、本预发津贴计算与发放办法,从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
第三章 年终津贴的计算与发放
第七条 年终津贴的组成
1、年终津贴总额(T)= 教师业绩津贴(A)+ 班主任业绩津贴(B)+ 管理岗人员业绩津贴(C)+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人员业绩津贴(D)+ 其它类业绩津贴(E)+ 预发津贴补齐60%剩余部分(F)
2、教师业绩津贴(A),包括教学超工作量奖励津贴(A1),教科研绩效奖励津贴(A2),公共绩效奖励津贴(A3)
第八条 教师业绩津贴的计算
1、发放额度
教师业绩津贴总额A = 年终津贴总额T-班主任业绩津贴总额B-管理岗人员业绩津贴总额C-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人员业绩津贴总额D-其它类业绩津贴总额E-预发津贴补齐60%剩余部分(F)
2、教学超工作量奖励津贴(A1)
(1)教师超课时津贴的发放
超课时津贴 = 超课时津贴发放标准 × 考核等级系数
超课时津贴发放标准:30元/学时
考核等级系数:优秀系数为1.2,合格系数为1.0,不合格系数为0.8
(2)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津贴扣减办法
扣款金额 = W×Z×每月预发津贴×12个月
(3)教师教学工作量(学时)未完成部分(不超过额定工作量的50%),可由科研工作量(科研分)转换一部分,具体转换办法为: 1个科研分 = 1个学时。
(4)“双肩挑”、返聘、脱岗进修人员从事教学工作,报酬计算办法:30元/学时。
3、科研(教研)绩效奖励(A2)
(1)教师科研工作量按照《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2)近三年(以考核年度计时间)将退休的教师,倒数第三年需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的50%,倒数第二年需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的25%,退休当年不额定科研工作量(无论是否延迟退休,该减免办法每位教师只能享受一次)。
(3)教研奖励(主要是教研项目、教研论文)比照《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4)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教师津贴扣减办法:
扣款金额 = W×Z×每月预发津贴×12个月
(5)教师在当年度未完成其额定科研工作量,不得享受任何科研奖励(包括项目立项奖、论文奖、专利授权奖等)。
4、公共绩效奖励(A3)
公共绩效奖励(A3)=(A-A1-A2)/在岗教师总人数
(1)公共绩效奖励(A3)是对发放完教师超课时津贴(A1)和科教研奖励(A2)后剩下部分的再分配。
(2)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均未完成的教师,不发放公共绩效奖励;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发放60%;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发放40%。
第九条 班主任业绩津贴的计算
1、班主任津贴(B)发放额度
班主任津贴发放额度按照每名学生80元预算。
2、具体津贴发放办法,按照《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班主任工作规范》执行,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据班主任工作业绩考核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发。
第十条 管理岗人员业绩津贴的计算
1、管理岗人员业绩津贴(C)发放额度
管理岗人员业绩津贴发放额度C= {[(年终奖励绩效T)-B(班主任津贴总和)-E(其它类奖励津贴总和)]/在岗教职员工总数}*0.8*管理岗人员数
2、具体津贴发放办法,按照《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管理岗及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非教师专业技术业绩津贴的计算
1、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人员绩效津贴(D)发放额度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人员业绩津贴发放额度D= {[(年终奖励绩效T)-B(班主任津贴总和)-E(其它各类奖励总和)]/在岗教职员工总数}*0.8*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人员数
2、具体津贴发放办法,按照《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管理岗及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其它各类奖励(E)
1、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获得国家级立项,对指导教师奖励0.5万元;获得省级立项,对指导教师奖励0.3万元。
2、指导大学生科技成果(如科研论文、专利、调研报告、小制作、小发明等),获国家级奖,对指导教师奖励0.5万元;获省级奖,对指导教师奖励0.3万元。
3、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如大学化学实验技能竞赛、大学生生物学实验技能竞赛、大学生师范技能竞赛、大学生化工设计竞赛、大学生挑战杯等)或者指导学生创业项目获得扶持基金立项,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立项的,对指导团队或创业指导教师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奖励,对指导团队或创业指导教师奖励0.35万元;获得市级奖励,对指导团队或创业指导教师奖励0.2万元。
4、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获得湖北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对指导教师每篇奖励0.1万元。指导学生参加湖北省大学生化学(化工)创新成果大赛等省级学会举办的竞赛获奖,对指导教师每篇奖励0.05万元。
5、经学院认定,指导本学院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活动、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对指导教师奖励0.05万元。
6、当年度申报的各类平台项目,包括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团队、重点学科、硕士学位点、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平台、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实验教学中心等,如果是向省级及以上部门申报,给予团队0.1万元奖励;申报校级的,给予团队0.05万元奖励;如果项目获得国家级立项,对申报团队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立项,对申报团队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校级立项,对申报团队给予0.2元奖励。上述申报和立项奖励不累计计算,其奖励就高不就低。
7、在学校年终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0.1万元奖励。
8、学院在当年度获得的学校综合和单项奖励,分管领导可抽取其中20%的经费,奖励做出相应贡献的老师。
9、对于在当年度获得的教学、科研之外的奖励(如襄阳市优秀基层党委、劳动模范等),市级的奖励0.05元,省级的奖励0.1万元,国家级的奖励0.2万元。
10、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的,奖励0.5万;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下文),奖励0.3万;入选市级人才计划的(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下文),奖励0.15万。
11、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的,奖励1.5万;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的,奖励0.8万;校级教学名师的,奖励0.4万;获得校级师德标兵、教学标兵、三育人先进的,奖励0.2万。
第十三条 预发津贴补齐60%剩余部分(F)
预发津贴补齐60%剩余部分(F),是因为实际每月预发津贴未达到60%,学院年终将一次性补齐差额部分。此部分津贴仅2015年执行,2016年后每月将按60%发放预发津贴。
第十四条 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津贴的扣除办法
参与事务性工作业绩津贴,只针对此项考核中排名居后10%的教师进行。学院将从其每月预发津贴里扣除一定的津贴。津贴扣减办法如下:
扣款金额 = W×Z×每月预发津贴×12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教师工作量考核结果作为岗位年终评优评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额定其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如果其承担教学工作或产生科研(教研)成果(包括项目、论文、奖项等),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职称晋升人员从文件确认晋升时间的第二学期开始按新职称考核。
第十六条 担任学院、系级管理岗位负责人的教师,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享受学院同级别管理岗40%的奖励绩效津贴。但是其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本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平均数,超过部分不再计算其教学超工作量奖励津贴。
第十七条 身兼多职的教师减免教学工作量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能重复减免。管理岗无论专兼职,津贴或奖励发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累计。
第十八条 各类减免人员从任职当月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教代会充分讨论审议通过执行。执行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