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15]2号 关于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的补充说明(二)
2015-01-30 00:00:00 来源: 浏览:

2014年度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将继续执行2013年度学院教代会研究制定的《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暂行办法(讨论稿)》,经院党政联系会研究讨论,继续作以下几点修订,特做说明如下:

1、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0.5万、0.3万、0.2万元奖励。

2、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的,奖励0.5万;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下文),奖励0.3万;入选市级人才计划的(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下文),奖励0.15万。

3、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成果鉴定并取得成果鉴定证书和成果登记证书的,奖励0.1万;直接进行专利登记并取得成果登记证书的,奖励0.05万。

4、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的,奖励1.5万;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的,奖励0.7万;校级教学名师的,奖励0.5万;获得校级师德标兵的,奖励0.3万;获得校级教学标兵的,奖励0.2万。

5、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2万、1万;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万、0.7万、0.5万元奖励;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0.3万、0.2万、0.1万元奖励。

6、根据学校文件要求,我院教师教学绩效考核结果组成比例如下:

教学工作量10% + 教学效果70% + 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20%

7、根据学校文件要求,“教学效果”分数组成比例如下:

学生评价70% + 同行评价10% + 督导评价10%+ 学生信息员评价10%

8、“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的“绩点分”,计分参照《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暂行办法》执行。统计最终结果时,取最高“绩点分”为100分,依次进行折算。

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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