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学术民主、体现民主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北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校政发科〔2016〕4号),特制定《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二条 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制定学术规范,推进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等。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教授担任;院学术委员会的规模原则上根据学院机构和教工规模确定(暂定七人),根据学院事业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和科学事业,学风严谨;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身体健康、学术活跃,能够按时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学院事业献计献策,具有奉献精神;
(五)担任委员时的年龄一般比本人的退休年龄小4周岁。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各系级基层单位的教职工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工作调离学校的;
(三)三次无故不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不遵守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人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予以补充。
第四章 职责和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科技发展规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等。
(二)学术评议。评定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议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风维护。依据校、院等相关文件,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院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全体会议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决定重要事项时要进行投票表决,遇重大事项需以记名方式投票。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校、院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个别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复议,复议的形式由主任确认。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所发布的会议纪要,主要记载院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有义务接受学院委托,对有关学院学术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