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15〕13号 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暂行办法
2015-10-26 00:00:00 来源: 浏览:

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学院教师及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管理体制,完善科研考核与奖励制度,根据《湖北文理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评与奖励办法(试行)》文件之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考核细则

第一条 科研工作定额

教师科研工作定额(A)是指教师当年应该完成的科研工作量,A=Z·K。其中:Z为标准定额,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受聘岗位级别确定(见表1);K为定额调整系数,根据教师工作性质设定(见表2)。

表1 科研工作标准定额

专业技术职称

岗位级别

标准定额(Z)

正高

二级岗

160

三级岗

130

四级岗

110

副高

五级岗

90

六、七级岗

80

中级

八级岗

40

九、十级岗

30

初级

十一级岗、十二级岗

10

表2 科研工作定额调整系数

人员类别

调整系数(K)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0.8

教师职称在机关从事管理的人员

0.5

非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人员

0.2

博士、教授

1.1

除上述以外的教师

1.0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㈠科研项目

1、当年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2、当年实际到账的横向项目及其它外来科研经费项目。

3、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

㈡科研成果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作品;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大型工具书,调研报告)、高校教材等;

3、评审鉴定类科研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成果等。

㈢获奖科研成果

申报、获得各级政府的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条 科研项目计分

  • 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及获得经费额度等因素分别计分,计分标准见表3。

表3 科研项目基本分

序号

项目类别

基本分(分/项)

经费分(分/万元)

1

国家级重大项目

500

/

2

国家级重点项目

400

/

3

国家级一般项目(面上)

200

/

4

国家级青年项目

150

/

5

国家科技专项

110

/

6

部省级项目

70

/

7

厅市级项目(不含校级项目)

15

/

8

省级科研平台开放课题(项目)

10(以结题为准)

/

9

横向项目

/

4

㈡科研项目计分说明

1、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等。(2)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是指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2、部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部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等。其中教育部项目分值设调整系数1.5。

3、厅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省各厅局部委或市主管科研部门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厅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湖北省教育厅等有关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襄阳市科技局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4、承担校外单位主持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且有课题经费到达我校财务账户(20万元以上)者,可按国家级一般项目的分值计算工作量分值。

5、由多人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计分制,相应分值计入第一负责人或由第一负责人分配。

6、横向项目科研经费数是指进入学校帐户可以使用的经费。

7、2013年及以后立项的国家级各类项目,完成工作量后的余下分值可以在连续的三年内使用。

8、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科研记分,按照对应的获批的各级科研项目的基本分的10%计算。

第四条 科研成果计分

计分依据 依据是正式发表(出版)、鉴定、获奖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类别、性质和学术水平。

㈡学术论文计分

1、学术论文计分标准见表4。

表4 学术论文基本分

序号

论文类别

计分标准(分/篇)

1

SCI、EI收录论文

35

2

CSCD收录论文

25

3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收录论文

15

4

其它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5

5

正式出版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限首次发表)

2

2、学术论文计分说明

(1)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SCI分区以实施考核时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大类)为准。

(2)SCI收录的论文按分区设调整系数计算得分,其中4区论文系数为1.0,3区论文系数为1.5,2区论文系数为2.0,1区论文系数为3.0;EI会议收录调整系数为0.3;《中国科学》上发表的论文设调整系数3.0。

(3)在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一般应是被中国知网(CNKI)收录并能检索到的论文,否则不计分。在内刊、期刊的增刊(专辑),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㈢著作类成果计分

1、著作类成果计分标准(见表5)

表5 著作类成果基本分

序号

著作类型

计分标准(分/10万字)

1

学术专著

30

2

主编大型工具书

15

3

学术编著(含正式出版的调研报告)、学术译著、高校教材

10

2、著作类成果计分说明

(1)学术专著是指对某个学科或某个专题经过系统地学术回顾,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应有与著作相关的研究论文发表),经过深入研究,撰写的具有创新性或在某一领域填补空白的著作;学术编著(亦称“编撰”)是指对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的著作;学术译著是指将一种语言的学术论著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所产生的著作;工具书是指广泛收集一定范围的知识材料,通过条目、类别、图表、数据等方式编排处理,有的还经过阐释、说明、提炼、浓缩的文献资料汇编,专供解决疑难问题或提供资料线索的著作。

(2)高校教材只对单册成果第一完成人计分。

(3)著作类成果均需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

(4)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不作为著作类成果(有关作者的成果按编入论文计分。如系已公开发表过的论文则不计分),其编委会成员均不计分。

(5)教学参考辅导类教材,竞赛辅导类教材以及教材修订本中未明确注明修订部分的等不计分。随书光盘不计分。

㈣评审鉴定类成果计分

1、评审鉴定类成果计分标准(见表6)

表6 评审鉴定成果基本分

序号

评审鉴定成果类型

计分标准(分/项)

1

发明专利

100

2

软件著作权

25

3

实用新型专利

10

4

外观设计

5

5

成果鉴定

20

6

调研(咨询)报告

省、部级

30

7

市、厅级

15

2、评审鉴定类成果计分说明

(1)评审鉴定类科研成果是指通过我校科研部门向有关部门申请评审鉴定,且不能公开或无法发表出版的有关科研成果。主要包括我校教师以“湖北文理学院”名义,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成果鉴定和调研(咨询)报告等。

(2)成果鉴定按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分别设调整系数2.0、1.5、1.2和1.0。

(3)申报职务发明专利的,依据获得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按照5分/项计算。

㈤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类成果

专利许可实施、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成果的科研工作量,按其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即学校获得的净收益)计分,计分标准如下(见表7):

表7 评审鉴定成果基本分

序号

获得经济效益来源

计分标准

(分/万元)

1

专利许可转让实施

15

2

其他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

10

第五条 获奖科研成果计分

㈠获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获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根据获奖类别和等级确定(见表8)。

表8 获奖科研成果基本分

序号

奖励类别

一等奖计分

二等奖计分

三等奖计分

1

国家级奖

6000

4000

2000

2

部省级奖

800

400

150

3

厅市级奖

50

40

15

㈡获奖科研成果计分说明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2、部省级科研成果奖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按照既定的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并以国家部委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下达的科研奖励。主要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科研成果奖等。

3、厅市级科研成果奖是指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按照既定的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以省各厅、局、委等部门和襄阳市政府名义下达的科研奖励等。

4、获奖科研成果仅指通过学校科研部门组织申报、标注“湖北文理学院”为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获奖成果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的,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按我校参加的单位署名排序确定计分比例。其中,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七位,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计分比例为50%;第三完成单位计分比例为25%;第四完成单位计分比例为10%;第五、六、七完成单位计分比例分别为8%、5%、3%。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计算至第三位,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计分比例为25%;第三完成单位计分比例为10%。部省级奖中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计分调整系数2.0。

5、不分等级的获奖成果均按同类奖的二等奖计分(以颁奖文件为依据)。同一成果如当年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分。

6、2013年起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获得的分值可以连续两年分摊使用。

7、申报各级政府的科研成果奖励的科研计分,按照对应的获奖科研成果基本分的10%计算。

第六条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有关标准参照执行。

第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科研成果均须以“湖北文理学院”为第一完成(申报)单位,否则不计分,不奖励。

第八条 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当年新进教师科研工作量减免40%。

第九条 考核的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过程中,如遇当事人存有异议,由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裁定,并报科研处核查备案。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奖

1、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在《中国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3、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检索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被《工程索引(EI)》(只限期刊)全文收录或转载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25万元。

5、在CSCD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6、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7、若一篇论文被多次收录或转载,只就其符合获奖条件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奖

学院鼓励申报专利。凡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权者,每项奖励0.5万元;获得职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者,每项奖励0.03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研究奖

1、凡获得国家级重大(招标)科研项目立项者,每项给予15万元的立项研究奖励。

2、凡获得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立项者,每项给予7.5万元的立项研究奖励。

3、获得自科国家级面上科研项目者,每项给予5万元的立项研究奖励。

4、获得国家级青年项目和其他专项者,每项给予2.5万元和2.0万元的立项研究奖励。

5、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且有课题经费到达我校财务账户(20万元以上)者,每项给予1.5万元的研究奖励。

6、获得省部级项目立项者,每项给予0.5万元的立项研究奖励。

7、获得市厅级项目立项者,每项给予0.1万元的立项研究奖励。

8、获得横向课题者,每项按到账经费数额进行奖励,每万元奖励0.03万元标准执行。

9、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类成果,按其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即学校获得的净收益)每万元奖励0.05万元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奖项,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40万、25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2.5万、1万元奖励。由负责人按我校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其他成员不再奖励)。

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序,按奖励额度的10%递减,多人参加的,由排名最前的一人负责分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我校离退休人员以及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完成的科研成果,其第一完成人单位为“湖北文理学院”者,享受同等奖励。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有对项目、成果、奖励的级别及其学术性进行终极鉴别和认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在所有科研工作定额计分和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者,经查属实,将追回所发奖金、扣除分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院教代会充分讨论,审议通过执行。执行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

2015年10月26日

】【 打印    收藏关闭
上一篇 院政发〔2015〕14号 化学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班主任工作职责及学生工作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下一篇 关于教工党支部调整的通知

最新内容

热门内容